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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銘銳:宏福苑長遠居住安排方案“以人為本、法理兼備”

博客文章

李銘銳:宏福苑長遠居住安排方案“以人為本、法理兼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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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銘銳:宏福苑長遠居住安排方案“以人為本、法理兼備”

2026年02月23日 16:58 最後更新:17:50

作者:李銘銳(中國法學會港區理事、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大埔宏福苑五級大火發生近三個月後,政府於2月21日正式公布長遠居住安排方案,以斥資68億收購七座受災樓宇業權為核心,配套現金補償、“樓換樓”、原區新居屋興建等多元選項,為受影響居民重建家園指明方向。作為中國法學會港區理事、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筆者認為,該方案始終貫穿“情、理、法”兼備的核心原則,既彰顯政府的責任擔當,又契合香港的法治精神與社會情理,是一份務實、暖心且具公信力的解决方案。

以“情”為先,彰顯人文關懷,慰藉受災居民傷痛

宏福苑大火規模之大、影響之深,在香港歷史上前所未有,近兩千戶家庭痛失家園,承受著財産與心理的雙重創傷,儘快恢復正常生活成為他們最迫切的訴求。政府在制定方案時,始終將“情”放在首位,充分傾聽居民心聲——問卷調查顯示,80%的居民訴求是“速度要快”,47%希望“原區安置”,方案的每一項設計都精准回應了這些期盼。

收購價的設定最能體現“情”的考量。未補價單位每平方呎8000元、已補價單位每平方呎10500元,較火災前同區居屋市價高出約2000元,較最初參考價提升三分之一,既彌補了居民的財産損失,也預留了搬遷裝修的資金空間。針對不同居民的需求,方案提供現金收購與“樓換樓”兩種核心選擇,兼顧了希望自主置業與不願經手大額現金的兩類群體;為滿足“原區安置”訴求,政府特意在大埔頌雅路西加建1500個新居屋,戶型與宏福苑現有單位面積相近,讓居民能延續原有的生活圈。

更值得肯定的是,政府成立逾百人的跨部門“解說專隊”,通過“一戶一社工”機制逐戶對接,在過渡性房屋設立服務站,為居民解讀方案、解答疑問,用細緻服務化解居民的焦慮與困惑,這份同理心與關懷,正是“以民為本”施政理念的生動體現。

以“理”為據,立足專業判斷,兼顧可行性與公共利益

方案的制定並非僅憑溫情,而是建立在科學評估與理性權衡的基礎之上,實現了居民需求與公共資源的有機平衡。房屋局獨立審查組聯合專家實地勘察後確認,七座受災樓宇雖無即時倒塌危險,但高溫大火已造成深層次、難以修復的結構損壞,鋼筋腐蝕風險極高,複修既不具成本效益,也無法保障長遠居住安全,因此“全部拆卸”是基于專業判斷的理性選擇,而非倉促决定。

在安置選項的規劃上,政府的理性考量同樣凸顯。整合房委會、房協資源,預留3900個資助房屋單位,涵蓋九龍灣、啓德、將軍澳等多個區域,最快今年第四季即可入夥,讓居民無需長期等待;“樓換樓”機制采用“多除少補”原則,聯動金管局協調銀行提供按揭優惠,為有按揭壓力的居民解除後顧之憂;收購方案設定8月31日為意向確認期限,既避免安置工作無限期拖延,也為未完成遺産承辦的居民預留了寬免空間,兼顧了效率與公平。同時,政府明確此次方案為“特別中的特別”個案,不構成先例,既回應了公衆對公共資源善用的關切,也體現了審慎施政的理性態度。

以“法”為基,恪守法治原則,保障私有産權與程序正義

香港是法治社會,私有産權受《基本法》明確保護,這一核心原則貫穿方案始終。政府明確表示,收購僅針對受大火嚴重波及的A-G座七座樓宇,而未受波及、仍可居住的H座宏志閣,因部分業主希望回遷,且零星收購無法解决地契、公契等法律難題,故暫不納入收購範圍——這並非忽視宏志閣居民需求,而是對私有産權的充分尊重,政府同時承諾,若宏志閣業主達成高度共識(超過五成即可啓動商討),願意進一步探討收購可能性,既堅守法律底綫,又保留靈活空間。

在程序層面,方案的推進嚴格遵循法治原則。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方案,確保公帑使用接受監督;收購過程堅持“你情我願”,不具有强制性,對拒絕出售業權的居民,政府雖建議其認真考慮方案,但始終尊重其自主選擇,杜絕“大石砸死蟹”的情况;“火險”索償權隨業權轉移給政府,但“家居保”權益仍屬業主,讓居民無需陷入漫長的法律糾紛,既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權益,也簡化了後續流程,體現了程序正義與便民原則。此外,政府明確若長期無法通過自願收購取得全部業權,才會考慮探討立法手段,且必須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彰顯了對法治的敬畏。

一場大火,考驗著政府的管治能力與責任擔當,一份方案,承載著居民對重建家園的期盼與希望。宏福苑長遠居住安排方案,以“情”暖人、以“理”服人、以“法”便人,既解决了居民的迫切困境,又堅守了法治底綫、兼顧了公共利益,充分體現了香港政府“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與務實高效的管治水平。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法治是最好的保障。相信在方案的推進過程中,政府將持續傾聽居民訴求,做好各項配套服務,協助受影響家庭儘快重拾正常生活。此次方案的出臺,不僅為宏福苑災後重建指明了方向,也為香港應對類似重大災害、妥善處理民生難題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彰顯了“一國兩制”下香港的制度優勢與社會溫度。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香港的法治精神,不僅體現在對違法行為的懲治,更彰顯於嚴謹的上訴機制和獨立的司法審判權。今天(26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就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及的科技園公司欺詐案提出的上訴,裁定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和刑罰。上訴庭的判決不會改變黎智英「勾結案」的定罪基礎,黎智英仍要面對20年監禁的刑罰,為其滔天罪行付出沉重代價的結局。

黎智英公器私用,利用工業村用地處理私人事務的欺騙行為是客觀事實。黎智英與黃偉強被指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的用途條款,讓與黎相關的「力高」公司使用處所長達二十餘年。2022年,原審法官陳廣池在區域法院裁定二人欺詐罪名成立,嚴厲批評被告濫用政府優惠地價「自肥」,更指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行事」,令科技園公司不敢突擊巡查,屬加刑因素。

上訴方的主要理據在於,涉案的「力高」公司與報紙業務相關,僅是「共用」而非「佔用」處所,故毋須領取牌照,且租契並無要求整個地塊必須用於指明用途,因此被告並無披露責任。

律政司一方則反駁,不論是「佔用」或「共用」,均需向科技園申請牌照,且承租人基於「特殊租契」享有優惠地價,負有不可推卸的披露責任。

上訴庭認為根據案中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申請人等曾作出虛假陳述,聲稱該處所一直用於指明用途。因此,上訴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申請人等曾干犯兩項欺詐控罪的犯罪行為。為完整起見,上訴法庭注意到,就犯罪造意而言,原審法官未有考慮關乎申請人等思想狀態的若干重要事項。

這一上訴過程,恰恰體現了普通法的精髓。香港的司法體系設置了多層級的上訴機制,旨在確保每一宗案件都能得到最公允的裁決。即使原審法官已有判決,若訴訟一方認為法律適用或事實裁斷有誤,仍可向上訴法庭尋求救濟。這種制度設計,正是對人權和公平審訊權的堅實保障。

本案是一宗性質明確的刑事欺詐案件,與黎智英涉及的其他案件,如其被控的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法律性質、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背景上均截然不同。後者關乎國家安全,是對香港憲制秩序的嚴重衝擊。任何人將不同案件混為一談,是對法律專業性的漠視。

香港作為法治社會,控方提出檢控的唯一依據是事實、證據和法律,絕不存在所謂的「濫訴」。法官與控方看法不同是刑事訴訟的常見現象,法官依據法律、證據及「無罪推定原則」審理,須確信證據達「毫無合理疑點」標準才判有罪,法官可能不認同控方的定罪邏輯或論點。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更在於獨立與公正。黎智英欺詐案的上訴審理,再次向社會展示:在香港,無論一個人的社會地位或背景如何,當其面對刑事指控時,都將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下,接受公平的審訊。這正是「一國兩制」下,香港法治社會堅不可摧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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